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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消费者委员会简报第七期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7月8日12:16 文章编辑:315
消费者委员会简报
 
第七期
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十堰市2008年“消费热点问题电视论坛”综述
 
论坛内容:消费热点问题
主办单位: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
联办栏目:十堰电视台“车城大讲坛”
时    间:2008年7月1日下午
地    点:十堰电视台演播厅
发 言 人:
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  辉
消委常务副会长  李代荣
市消委秘书长  贾俊晏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徐晓东
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  王长江
郧阳医学院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学副教授  李长征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秦毅
车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王富海
市工商局合同科科长  王先明
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  许  峰
市房管局法规科科长  周金城
市工商局法规科副科长  程慧玲
消费者监督员、十堰市卫生监督局医疗卫生监督科科长  宋海涛
 
概  述
 
    根据中消协联动开展消费热点问题、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的要求,十堰市消委自2003年开始,先后在家用汽车销售及维修、商场超市、家电及计算机产品、保险、餐饮、美容美发、洗衣等行业、领域重点开展格式条款点评,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对消除不合理现象、不平等格式条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的热点点评,十堰市消委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收集了15类、200多个消费热点问题,汇聚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举办专题电视论坛,力求创新点评形式,贴近消费生活,扩大影响,科学导向,实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事业单位经营行为、推动消费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消费热点点评活动开展以来,消费者积极响应,市3·15新闻监督岗9家单位和3·15网站密切关注,开辟了消费热点问题专栏,联动发布消费热点点评信息报道、点评观点,有效地扩大了活动的社会影响。
 
论坛课题及观点摘要
 
    为了营造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从今年4月起,十堰市消委公开向全市消费者征集2008年消费维权线索,收集到不平等格式条款和群众反映集中的消费问题200多个,筛选商品房交易、物业服务、网上及电视购物等12个方面的热点,于7月1日,在十堰电视台车城大讲坛栏目举办了电视论坛专题节目,邀请十堰市有关专家、学者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论证和点评,论坛课题及观点摘要如下:
 
【霸王条款类】
  
    索引词:买方违约罚10%卖方违约罚3%
  条  款:去年6月,金先生投诉称:他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有一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日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他认为,双方条款不平等。
 
   点  评:(市法律援助中心秦毅主任、市房管局法规科周金成科长)
合同中的罚金实质上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该合同在双方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额度上不平等,消费者逾期付清房款,开发商要扣罚已交房款的10%,而开发商逾期交房30天才支付已付房款3%的违约金。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违约金计算并非按日计算而是一次性的。上述条款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引起购房消费者的特别注意。
 
    索引词:小区内丢车物业不负责
  条  款:今年2月,家住红卫的王女士反映,她将摩托车停在自家楼下丢了,物业公司说,小区为业主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不负保管责任,让她报警。
 
   点  评:(市委党校王长江教授、车城律师事务所王富海主任)
此说法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消费关系。业主依约、依法、依规向物业交纳各项费用,享受物业提供的各项服务,依法享有安全消费的权利;作为提供消费服务产品的物业企业有保障其提供服务产品安全的责任,不能以没有收取消费者的某项费用为由,而免除其相应的安全责任。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无论是否收取停车费,因物业管理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物业均应承担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不能因其有所谓的免责告示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索引词:每月不消费30元热水就停供
  条  款:今年4月,家住十堰的王女士向消委反映,她所在的小区规定,每月热水最低消费30元,否则停止供热服务。她想知道小区物业做法是否合理。
 
   点  评:(市委党校王长江教授、车城律师事务所王富海主任)
这违反了公平消费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首先,小区业主作为物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公平、平等的消费权利及消费选择的权利。是否消费、消费多少,消费者享有平等自主的权利。其次,限制消费属于强制消费的性质,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权。第三,小区的热水供应是一种公共产品,享受热水消费是小区居民享受城市功能的权利。限制消费即限制了小区业主享受公共设施的权利。此外,限制最低消费不利于国家倡导节能、节水,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索引词:货物运输风险概不负责
  条  款:今年2月,汽配城的黄先生反映,今年元月,通过市内某快运公司往辽宁绥新发了一批货,对方3月份才收到,而且还丢了一半。他找快运公司索赔时,对方说:“本公司承接邮购货物运输业务,交款后方可提货,货品质量、缺失、变质、污染等一切风险本公司概不负责”。
 
   点  评:(郧阳医学院法律事务部李长征主任、市工商局法规科副科长程慧玲)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有三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行为而产生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4种情况,对承运人可免责:一、不可抗力。二、货物的自然属性。三、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四、由委托人或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索引词:托运货物未保价按运费双倍赔偿
  条  款:去年3月,罗先生通过城区某快运公司从东莞托运了一批电器零件,他去取时发现包装破损。随后,他清查货物,发现少了价值158元的电器零件。他找快运公司索赔,对方却说,未保价托运货物,只能按运费的双倍赔偿。
 
   点  评:(李长征、程慧玲)本条款属公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
 
  索引词:买了双份保险理赔遇麻烦
  条  款:去年10月,李某向市消委投诉称:2006年7月他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健康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交纳保费共计8000余元。2007年9月,他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只按医疗统筹核销以外的部分计算。
 
   点  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王先明科长)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五十九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据此,该保险公司依其格式条款、未按保险单价值退还保费是不当的。
 
【消费热点问题】
  
    索引词:房产证迟迟未办业主拒交水电费
  事  由:去年10月,五堰某住宅小区5名业主代表向市消委投诉称:小区100多户业主入住快两年了,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办理均无果,业主们拒交水电费报复,物业公司断了小区的水电,现代化的生活回到了烛光时代。
 
   点  评:(市政府法制办许晓东副主任)
开发商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违约者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开发商的违法、违约行为,并进行整改;业主不能用一个问题报复另一个问题,激化矛盾。
 
  索引词:暖气费用按建筑面积收
  事  由:去年12月,家住三堰的王女士反映,物业公司竟然按建筑面积收取她家的暖气费用。为此,她要多出20平方米的暖气费。
点  评:(市政府法制办许晓东副主任)
事  由:这是供热企业利用自己经营的优势地位设定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如果这一约定是以格式条款出现,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该行为与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相悖。
 
  索引词:地震过后 房屋质量受关注
  5·12汶川地震过后,商品房质量问题引起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前不久,不少小区业主投诉房屋墙壁开裂、楼板漏水,房屋设计与购买前设计不符,开发商承诺小区花圆式景观变成了其它建筑物等系列问题。
 
   点  评:(车城律师事务所王富海主任)
对于建筑物的质量,《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建筑工程规定了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修。
 
 
 
【网上及电视购物类】
 
    索引词:花了1200元买回玩具手机和电脑
 
  事  由:今年3月,消费者张某向市消委投诉称:广东省某公司通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杂志发布邮购销售的商品中包括手机、手提电脑等20多种价值为50——600元不等商品广告。他将购买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1200元费用寄出后,5天就收到了货。打开包装一看,竟是玩具手机和电脑。
 
   点  评:(消费者监督员宋海涛、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许峰)
媒体购物凭借其方便、省时、省力、时尚、新潮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消费者无法了解产品实物的真实信息,只能通过广告了解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尽如人意、消费者异地维权难等问题。因此,贵重物品尽量不通过媒体买卖交易。若消费者选择此类购物方式时,一定要事先掌握选购商品的相关信息,尽量选择信用良好的、规模较大的公司交易,查看经营者有无交易资质,查清经营业务范围等。同时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购买方式。保存好购物凭证,如发生纠纷及时到有关部门投诉。
 
    索引词:电视购物售后服务难保障
     事  由:去年9月,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在某省卫视频道看到“蒸美康排汗运动机”的广告宣传后,感到很适合自己,便花11000元买了1台。谁知,使用不到一星期,机器就不动了,多次与经销公司联系,均无果。
 
  点  评:(市法律援助中心秦毅主任、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许峰)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消费者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及赔偿。
 
  现有法律法规能够对电视购物规范的主要有 《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除此之外,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对电视购物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行业管理法规,对电视直销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进行明确必要的规范和界定。因此,对这种电视购物广告需持谨慎态度;消费者在购买前要亲自查验所购商品的质量及标准、数量、使用性能、规格、等级等涉及产品质量的关键性问题,同时要求厂家在送货时必须将发票、三包卡、质量检验证书一并送达。受到消费侵害时,要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保护组织咨询或投诉,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索引词:轻信广告 被骗16000元
  事  由:顾某等4人向市消委投诉称:3月份,某媒体刊登一则武汉某贸易公司代理银行贷款业务的广告。出于对媒体的信任,也为节约时间,减少中间环节,他们4人分别汇款4000元代理费到武汉某贸易公司。刚开始还可以与对方电话联系,1个多月后,对方电话停机,贷款事宜如石沉大海。
 
   点  评:(市法律援助中心秦毅主任、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许峰)
金融体制改革后,银行为了规避经营风险,普遍采用了担保、抵押保证。某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了一些人急于贷款的心理,设置骗局,蒙骗消费者。这些骗子一旦得手,马上销声匿迹,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但骗术止于智者。市民只要向金融部门咨询一下,就不会被这么拙劣的骗术蒙骗。
 
 
                                                           
报:湖北省消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消委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市工商局局长、副局长
发:各县(市)消委、城区分会、市工商局有关科办                
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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