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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消委2007年第8号消费警示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7日10:22 文章编辑:315
    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发布今年第8号消费提示,提醒购房者注意购房五大陷阱条款,并就有关陷阱条款进行点评。

  陷阱条款一:甲方提供的商品房面积不论误差多少,只按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原则办理。
  提示:本条款减轻己方责任,限制买受人权利,要特别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收取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陷阱条款二:甲方在乙方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和其它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乙方参考,不作为甲方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
  提示: 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还以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逃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条款三: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提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陷阱条款四:消费者常常要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并被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而在签定之前,却不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等相关资料,消费者无从了解自已的权利、义务,最终不得不给付具有惩罚性的定金。
  提示:消费者交纳的定金在法律上称为“立约定金”,又称“犹豫定金”,是以该定金作为今后订立合同的担保,在一定时期内购房合同未订立,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定金责任。协议签订前要认真研究购房合同,对不提供合同内容、五证等必要信息或只让看、不让研究的,应特别注意。

  陷阱条款五: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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